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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8年,是經河北省司法廳核準設立并直屬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現代化、復合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泰科所現有近百名工作人員,其中執業律師及實習律師近80人,其他輔助人員20人。部分律師具... 詳細>>
律師姓名: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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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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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不僅是公司運作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物質保障。根據我國出資人的經濟現況,將原有的全額繳納制修改為認繳制,即認購出資(或股本)分期繳納,不再需要一次性實繳。下面為您介紹股東虛假出資的責任,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1、抽逃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的責任
在此情形下,已足額出資股東既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152條之規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償權時,代表公司提起間接訴訟,要求將抽逃的資金退還公司。
2、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的責任
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由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前提,因此,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已經構成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害,故公司有權起訴抽逃資金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
3、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民事責任
公司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債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必然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并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同時,抽逃出資亦屬民事欺詐行為,公司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之損失,理應獲得賠償。
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凈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在公司成立后,股東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在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審查認定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關鍵所在。為此,在審理股東抽逃出資的糾紛中,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之規定,對于股東是否抽逃出資,原則上應當由債權人舉證,但不宜過于苛刻,只要其能舉出使人對抽逃出資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者有關線索即可。此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如公司與股東之間存在合理的對價關系等。否則,即可認定其有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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